(四) 受話人:接收德律風行銷之人。

  6、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不得以積極欺瞞或消極藏匿下列交易資訊之方式,爭奪交易機遇: (一) 關於商品或辦事之價格、品質及數目。

五、法令結果:事業違反該處置原則相幹劃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允生意業務法第24條規定之虞。

  5、 電話行銷業者應保留以下資料: (一) 與該德律風行銷有關之廣告、行銷文案及促銷資料。

(二) 契約透過德律風行銷成立時,德律風行銷過程之灌音記載,或系爭契約另以書面體例為之者,其書面契約。

並制止事業以煩擾體式格局幾回再三從事電話行銷。

(三) 關於商品或辦事之限制時間優惠價錢。

  3、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將發話人德律風號碼或其他足資辨認成分之資料,顯示於受話人之領受設備。

「行政院公允生意業務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94.7.21第715次委員會議通過94.8.1.公壹字第0940006162呼籲發布1、 為確保事業公允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置事業以電話行銷體例,為足以影響生意業務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相幹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七、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不得於受話人解釋不肯領受電話行銷後,再以煩擾之方式為商品或辦事之推行。

  2、 來源根基則用詞界說以下: (一) 電話行銷:指事業透過德律風或其他雷同之語音互動裝備,為從事推廣商品或服務爭奪生意業務機會之行為。

(三) 發話人:現實進行電話行銷之人。

(四) 觸及贈獎勾當之電話行銷,關於贈獎活動以內容,和贈獎活動與德律風行銷標的之幹系性。

2、揭露資訊: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顯示其德律風號碼或其他身分資料之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定是不是願意受話;於通話之初應揭露根基資料之示知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定是不是繼續接受該通德律風行銷。

前項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

(二) 關於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辦事之限制前提。

3、保存記載: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保存與該電話行銷有關之廣告、行銷案牍及促銷資料,倘進而成立契約時,並應保存該德律風行銷進程之錄音記載或書面契約,以避免將來實務爭議與法律困擾。

  九、 事業違背第三點至第七點之劃定,且足以影響買賣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買賣法第二十四條劃定之虞。

包羅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錢、品質及數目;不實陳述關於采辦或利用該商品或辦事之限制條件;不實陳述關於商品或辦事之限制時間優惠價錢;不實陳說關於贈獎舉止內容或其與行銷標的之幹系;攀附慈善或公益活動。

時代經過未調整者,本會得就個案查詢拜訪處置懲罰。

  公正會透露表現,我國藉由德律風行銷作為增進銷售手段之貿易行為由來已久,由於具有便當性及成本上之優勢,輔以電腦語音生意業務機制之手藝逐漸成熟,透過德律風等遠距行銷生意業務體例利用日廣。

(二) 德律風行銷業者: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之事業。

  8、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自本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來源根基則相幹規定恰當調劑。

該會爰在公正買賣法規範局限以內,訂定該處置懲罰原則,其重點有:1、適用局限:該處置懲罰原則合用於事業觸及以電話行銷體式格局,為從事推行商品或辦事之爭奪交易機遇行為。

最重要的是,還可以獲得保單後有權進行商品10天鑑賞....而那家電信業者啥都沒說,乃至沒說要多出若幹錢...就算是優惠搭送,也沒告訴你其實只送前三個月之類.....所以,應當只算他們感受像是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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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看這裏的行銷軟體吧, http://www.softwowo.com/劇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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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於通話之初見告受話人發話之目標、發話人、電話行銷業者及其所代表之提供商品或辦事之人。

惟倘若業者未能供應或買賣相對人未能及時認知准確的買賣資訊,則不正確之生意業務資訊將影響生意業務相對人之交易決意,往後常是以產生買賣糾紛。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允交易委員會http://www.ftc.gov.tw/



您認為電話行銷...算不算是一種 "合法" 的欺騙 ???我不這麼認為耶,我覺得德律風行銷本來只是一項銷售東西是有些業者把這個工具用爛了而已就像直銷也是一樣這類發賣模式自己是OK的不外你上面所舉的例子的確很誇大或者是為了成交完全不擇手段了可是仍是有很多公司照規矩來的至於那些每一個人都邑接到的推銷電話就是屬於B2C的這家公司就很出格,只幫其他公司做B2B德律風行銷http://www.enspyre.com/htmlpages/service_telemarketing.htm算是增進商品資訊的交流吧!

一種行銷手法不要太過分,多一些資訊也蠻好的可是仍是要本身能夠分辯是不是可托喔~


是這家電信業者過於誇大而你提到一個重點了,對方並未確認你是誰?只是說你是某某吧?然後就行銷起來了(嚴格來講,是直接告知妳什麽時候到你家幫你申裝...誘導式的舊電話行銷法)真的很後進其實,法條上細則都有規範;以保險來講,目前金管會就會要求行銷者必需見告對方你是誰?員工編號之類(供給辨識)、成交時需聽到對方說同意加入、還有進程須確認成分、結尾需覆誦成交內容及日期金額等等。

(五) 觸及慈善或公益活動之電話行銷,關於慈善或公益舉動之目標、捐助百分比。

4、羅列5項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違反公正生意業務法第24條態樣。

行政院公允交易委員會網址,行政院平正生意業務委員會 任期,中華電信,yahoo,行政院公平生意業務委員會 簡稱,行政院平正買賣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quot,生意業務,行政院公正交易委員會處罰書,行政院公允交易委員會公函,行銷,公益運動,行政院公平生意業務委員會德律風,電信業,德律風,行政院平正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穿之規範行政院平正買賣委員會,   公允會,行政院公平生意業務委員會地址,行政院公允交易委員會委員


假如有不適合的發文於本站,通知我,會盡快處置。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31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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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唷~祝您順心!

德律風行銷


德律風行銷 = ”正當” 的詐騙?(電信業/銀行/司法/其他)

電話行銷 = ”正當” 的欺騙?電信業/銀行/法律/其他德律風行銷

常識+ 相幹知識之一.......跟我想問的問題特別很是有關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2403340中華電信的德律風行銷人員擅自給我進級網路頻寬該怎麼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別怪我的題目......獲得過分 "聳動 "因為我不只一次有這樣的感受最少...銀行的電話行銷(像是優惠貸款)也是要親身簽合約......才能生效不像中華電信是直接拿契約......跟你在德律風中交談只要獲得你的 "口頭 " 贊成(乃至沒有確認阿誰"接電話"者的身份)合約...居然這麼苟且地視為 "生效 "這會不會太誇張了些......我相信應當有很多人......有這一類的經驗問題來了(請至少回覆一題)(1) 您認為德律風行銷...算不算是一種 "合法" 的欺騙 ???來由為何???(2) 對於此類德律風行銷的攻勢對處於 "相對弱勢" 的 消費者而言有什麼 防制 或 因應 之道 ???(3)關於此類問題的相幹法律條則有哪些 ???




感覺廠商有違反『行政院公正買賣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的地方理原則』可以向行政院平正交易委員會要求協助、投訴且舉刊行政院公正生意業務委員會於94年7月21日第715次委員會議決議經由過程,制定「行政院公正買賣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的地方理原則」,該處置原則將作為事業涉及德律風行銷而有足以影響生意業務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具體規範,期使相幹業者知所去處,並作為該會日後審理案件之準據。

本文出自: http://blog.xuite.net/wadsfdf/wretch/119837722-%E9%9B%BB%E8%A9%B1%E8%A1%8C%E9%8A%B7+%3D+%E2%80%9D%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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